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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规范乡镇纪委履职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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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积极探索,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履行职责。

压实党委责任。要求各乡(镇)党委务必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支持乡(镇)纪委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

规范人员配备。每个乡镇纪委纪委员配备不得少于5名,其中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员各1名,兼职委员2名,专职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人。

明确主责主业。对专职纪检干部分管联系工作作出“刚性”约束,明确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得分管、联系或从事纪检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担任中心工作的挂村领导、工作组长、工作队员。

注重规范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专职纪检干部的行为发生,确需工作需要抽调或借调的,按规定程序,由抽调单位报县纪委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同一干部年内不得反复抽调。

严格人事纪律。纪委书记由县纪委合同县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异地交流任职,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5年的应进行有序交流,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8年的干部,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加强履职培训。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2016年至2018年三年培训规划,选派11名乡镇纪检干部到清华大学参加了2017年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举办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公文写作培训1期,33名乡(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培训,累计抽调9名纪检干部参加执纪审查实践锻炼,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张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