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出台办法细化13种容错纠错情形,强化结果运用
来源:
浏览:2893
大
中
小
近日,文山市出台《文山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原则,对容错纠错的情形、界限、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办法》分为总则、容错和不予容错情形、容错纠错实施程序、容错纠错结果运用、容错纠错保障机制、附则六章,共22条。对干部容错免责,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为标准确定容错对象边界,关键是要严格区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区别对待、公开公正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规定了13种应当容错的情形和6种不予容错的情形以及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程序的6个环节。注重结合文山市工作实际,逐一明确容错纠错程序进行和时间限定等要求。《办法》明确了对于被容错的干部,如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再次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重影响的,不再免责。
《办法》强化了容错纠错结果运用。符合容错条件,免予责任追究的,不影响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职称职务晋升、荣誉资格获得,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通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催生深化改革内动力,从而形成鼓励干事、宽容失败、有错则改的良好氛围,为新常态下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组织宣传部 胡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