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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五明确”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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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制定出台《砚山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着重从五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明确审批范围。全县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全县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全县党政机关退(离)休科级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五类对象,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必须严格进行审批。

明确审批原则。必须按照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非文艺类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得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职等原则严格审批把关。

明确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要按照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社会组织按章程履行任职相关程序和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等八个步骤进行审批。

明确审批权责。办法明确,在砚山县工作的现职州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报县委同意,并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州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州管干部兼任的,参照现职州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程序办理;县管干部兼任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兼任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同意,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批。

明确兼职纪律。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砚山县纪委 张建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