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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差旅费管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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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近日,富宁县向全县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富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管理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出差审批管理, 严控差旅费规模。《办法》严格规范出差审批管理,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出差、下乡审批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办法》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开支合理, 分地区限额标准。《办法》对差旅费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县内出差、省内出差、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的标准按职务职级每人每天作了明确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如果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报销监督管理, 不得转嫁和造假。《办法》对交通费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明确赴县外、州内的补助标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办法》充分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审计局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王明文、熊桂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