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出台制度规范督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保证省纪委、州委、州政府、州纪委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近日,文山市纪委出台督查工作制度,明确了督查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方法以及要求等。
督查工作原则,按照“领导授权、各负其责、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委局领导授权批准,由市纪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督查事项的统筹协调、情况汇总、梳理反馈。通过讲效率、求质量,避免重过程、轻结果的搓死,实行台账“销号”管理,为领导提供及时、全面、科学的决策参考依据。
督查工作范围,凡是省纪委、州委、州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及委局机关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事项,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及委局主要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时所作重要指示和工作要求以及领导授权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都列入督查范围。
督查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领导授权批准的督查事项,逐一登记编号,并根据督查事项的重要程度、办理要求等情况,进行任务分解,确定承办部门、完成时限等内容,形成《督查通知》及时发至承办部门,及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应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题督查调研。对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在登记台账上进行“销号”,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督查工作要求,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后,应当指定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督办要求抓紧办理,按时限书面报送办理结果。需延长时限的,应说明原因并明确拟办结时限,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要求各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既不按时限要求完成督查事项又不说明原因的,由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组织宣传部 胡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