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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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宁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教育提醒在先,出台《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督促全县干部正确履责,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县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13个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帮扶联系干部和村干部、大学生村官。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办法》分别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受追究责任的8种情形、县级职能部门应受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各帮扶单位应受追究责任的3种情形及驻村工作队员应受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进行祥细划分,明晰了责任的范围。
确定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整改、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杨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