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四明确”坚决惩治“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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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居)民小组干部侵害集体利益的信访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好纪检、公、检、法、司和农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丘北县出台《丘北县村(居)民小组干部侵害集体利益突出问题联合处置办法》,为惩治“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进一步明确处置范围、工作机构、办理主体及分类处置办法。一是明确处置范围。一切反映村(居)民小组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租)、变卖、侵占集体资源、资产,或挪用集体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明确工作机构。联合处置工作机构是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科局,县纪委牵头负责综合协调;三是明确办理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乡(镇)纪委是办理主体。发生侵害行为,先由乡(镇)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举报内容开展调查核实,必要时再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四是明确分类处置。经调查核实,侵占资金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移送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办理;侵占资金数额达不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的,由乡(镇)调查组责令其退赔,拒绝退赔的,由乡(镇)纪委向问题发生地村委会(社区)建议,按法定程序进行撤换,由新任村小组领导班子代表村集体对其侵占、挪用行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被侵占或挪用资金。已离任的由现任村小组班子起诉。乡(镇)纪委负负责组织起诉主体到县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县纪委负责协调,各联合处置单位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加强沟通协调。(丘北县纪委 李正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