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杨选艳在任西畴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分管审核审批创业贷款工作的便利条件,违规办理创业贷款9笔共700000元归杨选艳本人及家人使用,非法占有创业贷款国家贴息资金114672.54元;其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多名“涉黑涉恶”涉案人员及亲戚朋友创业贷款共12笔1150000元,致使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损失195524.68元;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借款人通过虚构创业贷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创业贷款,违规享受创业贷款45笔3860000元,导致国家财政贴息资金损失602285.15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给予杨选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