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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敛不收手,后果很严重
【条例原文】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模拟案例】吴某,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中央和各地各部门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吴某仍抱有侥幸心理...
2016-07-18
集体研究就能掩盖违纪实质吗
【条例原文】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模拟案例】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某县环保局准备召开该县环保系统运动会。运动会前,局党组研究决...
2016-07-17
违反公序良俗,只是道德问题吗
【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2016-07-14
手握权力,就能任性干预司法吗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姜某,某县委常委...
2016-07-13
自己不收好处,就能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吗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
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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