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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3-07 15:19

(2022年11月1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自律与他律统一,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五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分类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品等;

(四)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五)控烟限酒,合理膳食,保持身心健康;

(六)勤于洗手,减少疾病传播;

(七)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

第十一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弱济困、紧急救助;

(二)志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倡导、鼓励下列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言行举止文明,遵守保持安全距离等文明引导标识;

(二)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让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