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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释义(27)《条例》生效日期和效力是什么?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12-30 17:13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20167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991日。《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既一脉相承,又深化发展。废止原《条例》,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即时清理。需要指出的是,201991日以后,发现在之前发生的情形需要问责的,程序上要执行修订后《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制度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条例》修订印发后,同时废止的只是2016年印发的《条例》,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可以继续适用。但相关条款的规定,凡是与《条例》不一致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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