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栗坡县纪委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办理工作,确定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明确谈话函询办理方式,理顺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的小错误酿成大问题。
确定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和主要方式。《办法》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针对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线索。谈话或函询的方式主要有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所在乡(镇)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和委托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谈话等。
理顺谈话函询工作流程。《办法》规定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由承办纪检室制定谈话、函询实施方案,需要采取谈话方式的,确定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做好谈话笔录,谈话对象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函询的,向被函询人下发《函询通知书》及《本人情况说明》,被函询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须本人亲笔签字。
明确“签字背书”。《办法》规定乡(镇)级县管干部,送乡(镇)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县属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送县委分管领导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县委分管领导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和负责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县属各单位县管干部副职,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负责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由县纪委干部室按规定办理。
规范结果的运用。对谈话、函询对象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对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视情节从轻处理。规定谈话、函询对象还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审查;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进行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