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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清风伴佳节 交往守廉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家常便饭”藏陷阱,划清界限莫入席。 “隔空收礼”要不得,原路退回心自安。 “免费出游”有代价,不贪小利一身轻。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制图) 本期看点 “节点”亦是“考点”,守廉方能清爽过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明目张胆的违纪行为大幅减少,但“四风”问题并未销声匿迹,有的穿上了“隐身衣”,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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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绝不能让“歪心思”寒了群众心——从三个典型案例明晰服务群众的纪律红线
绝不能让“歪心思”寒了群众心 ——从三个典型案例明晰服务群众的纪律红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莫用公权送人情,优亲厚友触红线。 群众财物莫截留,雁过拔毛纪不容。 为民办事是本分,收钱收物不应该。 (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低保救助、专项补偿、便民服务,件件看似细微,却事事连着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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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破除受贿犯罪中的三类侥幸心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公事公办是本职,借权敛财法难容。 临案退赃徒枉然,法网恢恢罪难逃。 莫因小利失底线,清正履职心自安。 (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制图) 本期看点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仅是一句警示,更是党纪国法不容试探的底线。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妄图给收钱行为披上“合理”外衣:有的认为只要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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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第224期丨公职人员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所得和其他利益如何处理的规定。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既包括公职人员通过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将违法所得财物通过投资、置业等方式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公职人员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公职人员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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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第223期丨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和有关人员如何给予处分和处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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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从业红线莫逾越,违规任职必严惩。 退休不褪清廉色,人情莫越纪法线。 “顾问”为名收好处,余权变现法难容。 (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离职退休不是纪律约束的终点,更不是贪腐的“避风港”。然而,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将离职退休视为“安全着陆”,大搞“余权变现”:有的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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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第222期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如何给予处分和处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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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第221期丨国企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有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以及受到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的规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三类公职人员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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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识破借权生利的“理财”障眼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违规借款入股市,公私不分纪难容。 突击入股谋暴利,名为理财实受贿。 高价退股填亏空,权力变现必严惩。 (重庆市渝中区纪委监委制图) 本期看点 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参与证券投资,是金融市场常见的投资行为,党员干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无可厚非。然而,现实中,一些人拿公权力当“筹码”,动起“靠股吃股”的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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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第220期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或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有什么...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法律、法规授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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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第219期丨已先行免去或辞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是否还要给予政务处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被先行调整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被先行调整领导职务的,如果根据其违法事实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仍应给予其政务处分。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各级各类机关、单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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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第218期丨公务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
基本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以及受到撤职处分的执行方法的规定。这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类公职人员相对应。 制定目的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对应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身份特点,明确政务处分的具体后果,进一步增强政务处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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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守牢亲属从业的纪法防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莫借职权拉存款,亲清政商记心间。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对党员干部而言,管好家人、涵养家风,不是个人小事,而是严肃的政治责任。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亲属从业问题上打起了“擦边球”:有的认为,给亲属在自己管辖的下属国有企业安排个岗位,只要符合条件、正常上班、正常领薪,就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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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第217期丨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是否可以合并使用?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组织处理与政务处分的关系,避免以组织处理代替政务处分的情况发生。本条中的“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运用的组织处理,是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岗位、职务变动的一种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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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第216期丨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如何给予处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针对同一事实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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