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案例分析

借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之机搞权钱交易怎样认定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20-01-22 11:26

作者:傅芃

【典型案例】

夏某,中共党员,D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夏某在担任该支队支队长期间,在环保执法工作中做选择、搞变通,利用环保执法权大搞权钱交易。特别是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督察以来,夏某作为环保执法部门负责人,对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但不坚决贯彻落实,反而借助环保督察形成的治理环保违法问题高压态势,滥用环保执法权对10余家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从轻处罚、免予处罚,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请托,向监管对象推荐该公司生产的环保设备,索取、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贿赂530余万元。长期以来,夏某的行为在D市造成了恶劣影响,守法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夏某的行为在涉嫌构成受贿犯罪的同时,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利用环保执法权,为监管对象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对该行为按照涉嫌受贿犯罪做单一评价即可,不宜在违反党纪层面做重复评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且利用环保执法权大搞权钱交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政治纪律,同时涉嫌受贿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在环保执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同时涉嫌受贿犯罪。

【案例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夏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同时涉嫌受贿犯罪,对两个问题应当分别予以评价。

一、夏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是否坚决有效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是检验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夏某身为D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不但不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要求,反而在环保执法工作中做选择、搞变通,滥用手中权力对相关企业从轻处罚、免予处罚,利用环保执法权大搞权钱交易,并借此索取、收受贿赂,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破坏了党中央政令畅通,破坏了环保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其政治层面的恶劣影响是首要的,是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二、夏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本案中,夏某在环保执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虽然也符合违反工作纪律的构成要件,但不宜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理由如下:一是夏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常规性、一般性的工作当中,而是发生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过程中;二是夏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偶尔为之,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和“做派”,反映出其在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毫无政治觉悟,政治意识严重缺失;三是夏某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中央政令畅通,在政治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综上,对夏某的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认定,更能体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查处案件首先要从政治纪律查起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涉嫌犯罪问题是否应当分别评价

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也同时符合违反党的纪律的构成要件,比如,涉嫌受贿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反工作纪律。是否同时认定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关键在于两者是否侵犯同一客体。比如,涉嫌受贿犯罪和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则一般只认定涉嫌犯罪问题,无须同时认定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要综合考虑案件处理效果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同一个行为从破纪和违法两个层面分别评价。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的行为,二者侵犯的客体不一致,一般既要认定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也要认定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从破纪和违法两个层面分别评价,在相关文书中分别加以表述,以充分体现该行为破坏干部选拔任用秩序的本质特征,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同样地,对于涉嫌职务犯罪同时又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由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体现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强化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应当将该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和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评价,并在相关文书中从不同角度分别予以表述。

(作者傅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