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齐英武
案情简介
刘某,党员,某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李某,党员,该处负责医疗执业执照审批人员。
肖某,某个体牙科诊所经营者,刘某邻居。肖某知晓刘某系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有意和刘某搞好关系。2016年春节期间,肖某送给刘某2000元;同年国庆节,肖某又送给刘某6000元。同年年底,肖某对刘某表示,自己的牙科诊所想申请升级为牙科医院,请其帮助办理。刘某应允。
2017年1月,经刘某帮忙,肖某牙科医院执照审批下发。李某到该牙科诊所实地核查场地面积时,肖某送给李某单价50元药用消炎牙膏10支。同年春节期间,肖某送给刘某1万元。
处理建议
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受贿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刘某的上述两种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轻微,应对李某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采取谈话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
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的行为;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需要强调的是,收受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违纪行为。收受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同时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不构成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于2016年间收受肖某所送两笔现金共计8000元,是在其接受肖某请托之前,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受贿违法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即索取贿赂;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收受贿赂。
在本案中,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肖某1万元现金,虽未造成恶劣影响,但其行为符合受贿行为四要件构成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某不涉嫌受贿犯罪,属于一般受贿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同时,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受贿违法行为。对刘某的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何准确把握刘某受贿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本案中,刘某受请托前收受两笔合计8000元,未达到1万元,不计入受贿数额。而刘某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收受的1万元,则应认定计入受贿数额。
对李某的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轻微,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李某的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处理,应对李某采取谈话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其间,李某主动将价值500元的药用消炎牙膏款上交组织,该款依规依纪予以收缴。
(齐英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纪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