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案件廉政回访暂行办法。
中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案件廉政回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考评工作,廉政监察员、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等相关庭室配合开展案件廉政回访工作。
案件廉政回访以回访案件当事人为主,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回访。案件廉政回访主要以本院受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及执结案件,随案日常回访率100%、电话信函回访率10%以上、随机抽查回访率2%以上。
办法规定案件廉政回访的内容,一是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二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廉洁司法、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方面问题;三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案件廉政回访的方式:坚持以随案日常回访为主,电话信函和随机抽查回访为辅。一是随案日常回访。由立案庭在立案时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回访卡,当事人有问题或情况反映的可直接寄交纪检组、监察处,纪检组、监察处要对廉政监督表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当事人。二是电话信函回访。根据廉政风险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审判执行案件,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开展案件廉政回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随机抽查回访。由纪检组、监察处组织廉政监察员和研究室、审管办、审监庭等人员,对随案日常回访中发现问题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信访举报反应强烈的案件,有选择地采取与当事人见面等形式进行随机抽查回访,所涉及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络方式,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办法规定了案件廉政回访违纪线索、案件程序、先进典型等相关情形的处理方式。一是对在案件廉政回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组、监察处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予以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当事人。二是对在案件廉政回访中发现存在的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交由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按相关程序处理。三是对在案件回访中发现的好人好事和其他先进典型事迹,交由政治部按程序予以通报表扬。四是对在案件回访中发现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