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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线索处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8-11-18 10:47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陆续收到反映一些市管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材料,这些材料按程序报批后转交给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分别提出处置意见。其中:


(1)对于材料中反映已退休且年龄已过70岁的领导干部A某曾于上世纪90年代任乡镇领导干部时与某女性B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部门拟向本人函询、请其作出说明;


(2)对于材料中反映某现任副县长C某在组织领导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并涉嫌收受参与改制重组的某民营企业主巨额贿赂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部门拟与本人谈话、核实有关情况;


(3)对于材料中反映某现任卫生局副局长D某在当地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过程中安排医院接受相关企业供货、该企业提供的医疗设备质量较差、相关药品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问题线索,由于材料反映内容较为笼统、无具体核查要素且未说清具体是哪个企业,只说该企业老板胡某目前已赚了钱跑到了境外,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该问题线索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拟先暂存,待条件具备时再作处理;


(4)对于材料中反映某现任区委副书记E某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违规提拔用人、排斥异己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该线索主要是反映选人用人、组织人事等方面问题,拟转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掌握、处理,纪委监委对此线索予以了结;等等。


上述几个问题线索的拟办意见,报到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后,该领导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与监督检查部门共同会商,均重新提出了处置意见,拟分别对反映A某问题线索予以暂存、对C某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对D某问题线索抓紧外围核查并查询有关信息、将E某问题线索转组织部门掌握的同时予以暂存并继续关注待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相关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获得通过,分别开展了相应处置工作。


【解读】


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其中,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等情况。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应当认真分析线索材料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积极稳妥的拟办意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分类办理。


本案例中所举的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开始提出的意见,看似具有合理性,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均存在问题或不妥。因此,在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均被修改或进一步完善。比如说,反映退休人员A某的问题线索,因其已经70多岁、身体不好,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且当时、目前均未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如果现在再就这个问题进行函询或核查,不仅需要获取A某交代,而且需要获取B某口供才能认定,取证难度较大,况且此事即使存在也已过去多年、当年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影响,现在再去核查反而会因为核查造成不良影响,况且A某又不属于不收敛不收手、现在重要岗位且还可能提拔的现职领导干部,因此,对该问题线索可以先予暂存,待有必要时再作核查。比如说,反映副县长C某的问题线索,因其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涉嫌受贿等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问题,如经查实则须追究C某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去找本人谈话,一方面谈话突破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也会“打草惊蛇”,或是造成C某及相关涉案人串供、销毁证据,或是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存在畏罪自杀等安全隐患。因此,应当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围绕该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进行外围核查,待基本查明事实确实存在、掌握一定证据、条件成熟时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该采取留置措施的就应当采取留置措施,确保依纪依法获取证据、积极稳妥认定处理。再比如说,反映卫生局副局长D某的问题线索,虽然问题线索较为笼统,且主要行贿人在境外、看似不具备核查条件,但鉴于该问题是反映医疗设备和医药制品方面的情况,涉及民生问题隐患,如反映属实却不能及时得到查处、有效纠正,那么就会对当地人民群众就医、吃药问题带来巨大安全隐患甚至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对于这类问题,宜尽快进行外围摸查,及时查询有关医院设备采购和药品采购情况,并小范围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配合工作、尽可能核清问题。再比如,反映区委副书记E某的问题线索,虽然主要反映选人用人、组织人事方面的情况,按职责划分应当转请组织部门掌握、核查,但这类问题同时也是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问题线索,也应属于纪委监委的管辖事项。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如果材料反映确实比较笼统或是目前无法核查,应当在转交组织部门的同时予以暂存,不能直接了结,可请组织部门适时将了解的情况予以反馈,或是待有新的具体线索时再行启动处置工作。


总之,纪委监委对于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不是简单机械、一成不变的,而要本着出于公心、寻求良好效果的原则出发,因时、因地、因人、选取合适方式进行处置,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作用。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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