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旗帜鲜明地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坚决反对把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社区)干部。
抓实宣传。在日常工作及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宣传中,将“不宜确定为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候选人的十种情况人员”逐村逐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严格标准。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明确“十种人”不能列入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候选人,严上加严执行候选人资格审查政策。
主动引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动态掌握各村(社区)候(竞)选人情况,对拟参加竞选村(居)委成员的十种情况人员,进行疏导劝说,使其主动放弃竞选,并不予登记和公布。同时,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鼓励引导各类优秀人才参加竞选。
强化审查。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有必要的,由市纪检、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参加选举,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参选资格。
广泛监督。对拟定为村(社区)“两委”候(竞)选人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并在市、乡(镇、街道)两级设立举报受理平台。对有问题的拟定候选人,一经查实,拟定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候选资格;拟竞选村(居)委成员的,做好思想工作,劝导其主动退出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