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赵某,某县县委书记。一段时间以来,总有人向赵某反映该县县委常委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对此,与王某长期共事的赵某,出于跟王某的情谊,始终不管不问。由于王某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实践中,一些党委书记党的观念淡薄,有的怕得罪人,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对下属单位管党治党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恶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干净,即便班子成员和下属出点事,板子也打不到自己身上。殊不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不管党治党就是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出了问题就得“挨板子”。
“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政治保证。”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斯晓健表示,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党纪处分条例》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纪情形,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重要的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
斯晓健表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共同责任,具体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领导班子、领导成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县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其破纪进而违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典型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赵某相应处分。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专家表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书记,一定要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