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县(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认真按照岗位职责履职尽责,有效发挥了对驻在部门的监督监察职能作用,派驻(出)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县(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监督范围较广泛,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对监督工作的质效不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派驻(出)机构履职的主要方式
(一)监督驻在部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派驻(出)机构通过参与到驻在部门的理论学习过程中,监督驻在部门全面深入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党纪法规知识,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意识。
(二)监督驻在部门履行民主集中制度。派驻(出)机构人员通过主动列席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其他会议,全过程监督监管驻在部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度以及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确保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三)监督驻在部门遵守纪律作风情况。派驻(出)机构将日常监督与重要节假日监督相结合,针对节假日纪律作风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紧盯年节假日,在节假日前后深入驻在单位窗口部门、关键岗位等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深入排查并督促整改驻在部门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有效查处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派驻(出)纪检监察组通过开展走访了解、监督检查、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驻在部门干部职工失职失责及违反党纪法规等相关问题,对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核实,对核实属实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办理或上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二、派驻(出)机构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履职意识不强。在思想认识方面,部分派驻(出)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认识还不到位,少数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长期抱有所监督单位干部职工较多,纪检监察组人员不足、监督力量薄弱的错误心理,不能主动对驻在部门开展有效监督,对驻在部门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敢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存在一定程度的“老好人”思想,出现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理论学习不深。在理论学习方面,部分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与时俱进,存在“吃老本”的心理,对新出台或修订的党纪法规知识、驻在单位业务知识等的主动学习不够,履职过程中遇到问题才被动翻党纪法规条例、找理论依据,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学习储备知识,提升自身素质的意识和行动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履职效率。
(三)业务水平不高。在职责履行方面,部分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的方法不多,对驻在单位业务工作的研究不足,日常工作中监督的方法过于单一,找不到监督的重点和问题根源,主动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不足,出现监督实效不明显的情况。
(四)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日常管理方面,部分派驻(出)机构存在请示报告工作不到位、不及时,对业务工作上的事项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同时,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请销假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还不够规范。
三、进一步强化派驻(出)机构履职的几点建议
(一)“派单式”知识学习测试。一是组织开展集中学习。针对派驻(出)纪检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履职需要具备的党纪法规知识等,分期分批对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实现培训教育全覆盖,促进提升全体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督促派驻(出)纪检干部认真开展自学。通过派发学习任务清单的方式,以季度为单位,向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下发每季度需要学习的党纪法规目录清单,要求各纪检监察干部认真结合工作实际学写读书笔记和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三是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和知识测试。定期组织派驻(出)机构人员,就干部在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业务交流,并针对季度业务派单学习任务,组织开展知识测试,检验学习成效,确保真学活用。
(二)“一托一”岗位练兵培养。结合部分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缺乏专项纪律检查和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经验的实际,各级纪委监委机关通过拟定派驻(出)纪检干部定向培养方案,结合派驻(出)机构干部自身特点和所驻单位监督业务情况,采取轮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到纪委监委开展的日常纪律作风督查、专项巡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等过程中,采取“一带一”“一带多”的传帮带方式,锻炼和培养派驻(出)纪检机构干部,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成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的能手。
(三)“交叉式”轮岗换岗履职。结合派驻(出)纪检监察组长期驻在被监督单位的实际,为防止纪检干部与被监督单位形成长期固定监督的弊端,应对多个派驻(出)纪检监察组实行定期轮岗换岗任职制度,对多个部门的派驻(出)纪检干部实行2年换岗任职的方式,实现多部门轮换任职,避免纪检干部与被监督对象因过于熟悉而出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
(四)“末位制”召回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制度,注重对干部日常工作实绩的考核,并开展严格监督。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处于末位的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责任认定,对因干部自身原因导致派驻监督履职不到位的,实行末位召回管理制度,由纪委监委机关对其进行为期1个月的召回管理,召回管理期间安排到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岗位锻炼,召回管理期结束后,经过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考核、纪委监委机关班子民主讨论,对被认定为能胜任派驻(出)任务的进行重新安排派驻(出)纪检监察岗位,对被认定为仍不能胜任派驻(出)的,建议由组织部门进行工作调整。(富宁县纪委监委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