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和《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为报告对象
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对象必须如实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执行“六个严禁”情况,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等5个方面39个具体内容。
报告对象必须如实填写《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情况报告表》,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州中院监察处存档备查。同时,根据报告内容,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对象进行廉政情况问卷测评,并负责对报告事项和问卷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将情况向院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