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主办了一件初核件,让我感触颇深,更让我感到从未有过的能力危机感和恐慌感。某县(市)政府的下属部门组织实施了一项公共服务类项目,该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审批确定为政府采购服务类公开招投标项目。县(市)政府的下属部门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中标单位,而该县市政府在此项目招投标之前与中标方签订过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且中标单位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前期的项目实施参考方案和参考报价。按照原有的知识储备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有以上情形该中标单位是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于是一开始我们核查组的方向定位于该政府部门招投标程序违规,中标无效。后来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谈话及多方咨询,再通过学习《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上情形是合法合规的。
正是因为知识面不够广泛,知识涉猎范围窄差点偏离了初核的方向。这也让我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一是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入,纪检监察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新的挑战,纪检监察人员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储备做基础,是难以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甚至难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二是当下执纪监督或执纪审查人员除了学习业务内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更要学习有关法律、经济、工程建设、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拓宽视野、提升能力素质,为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不断学习,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才能抵御精神懈怠的危险和能力不足的风险,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四是建议建立纪检监察人员知识更新长效培训机制,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政策,就相关法律法规、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三个月以上中、长期脱产培训,全面提高纪检监察人员整体能力和水平。
有道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全面提升纪检监察人员能力素质才能在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是在新常态下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要求。(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