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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研究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9-04-07 10:38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承担着对执纪和审查的有效监督,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对外作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窗口,是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核心地带,是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最后一道关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新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研究,切实转变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为严厉惩处腐败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革后富宁县审理工作现状

2018年,富宁县审理室共受理案件60件64人,结审37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1人,其中,党纪处分33人,政务处分18人,双重处分10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审、错审、超时审的情况,以及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处理不服而被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1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并对2017年以来所办案件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针对每半年对受处分人员开展一次回访教育的规定,共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30余人次。

二、当前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人数由之前的5千多人增加到2万多人,随着案件查处力度加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会呈逐年递增趋势,大量的案件移送和审理工作会集中在下半年,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

(一)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把握不到位,存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在审理违纪案件时,为了彰显对违纪问题态度的坚决和零容忍,往往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帽子”,对所有违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在一些不好把握问题的处理上不愿主动运用;对量纪把握上一时拿不准,是适用批评教育、红脸出汗还是给予党纪处分,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之间如何把握上,存在不会用的问题;在对量纪把握不准的违纪问题,还存在一旦从轻或者从重处理,将来有可能会被问责追责的担心和顾虑,因此不敢用。

(二)新形势下,既要审纪,还要审法,审理干部法律和纪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两委合署办公后,案件审理工作整体力量得到了极大增强,但也存在人员融合、业务融合不完全的现象。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知识面侧重于党纪政纪,更习惯于纪律思维,法治思维和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转隶人员则习惯于法治思维,纪律思维和理念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转隶人员和原有审理人员因工作背景、业务水平不同,在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时,难以准确自如的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存在着条规适用不准确,对党纪条文理解把握不深不透,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之间不配套,顾此失彼,在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的准确把握上,难以做到无缝对接等。

(三)审理工作人员有待进一步配齐配强。自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以来,注重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不断加大,案件成倍的增长。随着内设机构调整、纪检监察室的增加、实施“乡案县审”制度,凡是乡镇、各派驻的纪检监察组查办的违纪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审理部门进行把关,提出审理意见后,再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目前全县的审理人员仅有3名,其中1名驻村并与原单位脱钩,其他2名有时因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忙于其他工作,连基本开展审理工作的条件都达不到,“事多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

(四)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部门沟通不够,协调不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虽说“查审分离”但是我们不能将案件审理与其他环节割裂。在审理实践中“坐堂审案”“闭门办案”的现象仍然不少,缺乏与案件审查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对取证指导不到位,审查部门所调取的证据达不到对案件最终的定性要求。移送审理后对案件的了解仅限于案件材料,导致对部分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彻底,效果不佳。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满足于机械式套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领会、运用和把握政策能力不够。案件审理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在高举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去丈量违纪事实的同时,要更深入细致的了解和掌握党中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准确领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并结合纪律法律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于审理工作实践,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常常割裂纪律法律和政策策略之间的关系,机械式套用党纪党规去审理违纪问题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丧失了对政策策略的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难以彰显。

(二)审理人员欠缺、业务素质水平不高。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审理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素养,特别是个案疑难问题上,有的案件要经过反复推敲和斟酌,否则难以胜任这份工作,当前专业审理人员欠缺是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因素,随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审理程序和要求越来越严格,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阅卷宗、琢磨细节,只能粗线条的审理,客观上影响了案件质量。而且,大部分审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门的知识培训,大多是边学边审、边审边学。

(三)对审理工作的认识与其实际地位不相符合。在审理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容易造成案件调查部门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案件审理部门的事情,然而案件审理部门只是承担参谋的作用,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其中一道重要关口,案件调查工作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和基础。案件调查部门因为没有案件质量考核的具体要求,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在对案件质量上的“主动作为”能力不强,存在等、靠、要的办案思想,导致取证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故案件在进行形式审核和正式审理过程中,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比重较大,影响了案件的查处时效。加上原有的办案思维是“以老带新”,缺乏专业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容易受到原有调查思维的影响,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四、下一步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整合资源,增强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增加审理人员的职数,优化办案人员与审理人员配比,保障审理人员的稳定性事关重要。并且从长远看,对新进审理人员应该明确法律专业条件,让人员素质更加专业化。在纪律审理与法律审理的双重要求下,针对转隶整合后审理人员纪法知识不平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纪律和法律的系统学习,邀请相关执纪审查审理、职务犯罪调查和刑事审判的专家现场授课,经常结合案例加强业务学习讨论,互相学习,补齐短板,共同提高能力,做到既懂纪又懂法。强化综合能力,不仅会审案件,还要注重加强疑难典型案例和突出问题的研究分析,形成成果,切实发挥审理实效。

(二)健全审理机制,优化审理流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转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把质量放在首位,创新审理方式,完善审核把关、提前介入等审理机制,细化案件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案操作程序,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向审查、调查前段传导,形成倒逼机制,引导审查、调查部门提升案件基础质量,确保办案程序履行到位,以程序规范化促精细化,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按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优化和规范,学习整理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进一步理顺案件办理流程和权限。探索分类审理制度,将案件分为违纪、违法、犯罪等类型,根据案件疑难程度,专门制定针对性的审理模式,建立案件应用业务管理系统,对审理的案件实行电子化管理,对审理时限、程序等方面进行流程监控,推进案件程序和质量规范化、标准化、格式化,提升审理工作处理效率,强化案件统计分析。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应统一证据标准,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理念,使监察机关在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既符合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又体现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具体审理工作中,对涉嫌犯罪拟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坚持以刑事审判标准审核事实证据,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认真甄别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审慎判断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是否存在证据不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

(三)创新工作理念,促进人员交流融合,合力打造优秀的审理干部队伍。为达到管理精细化、职责明晰化、业务规范化、加强执纪审理一线力量,监察委组建后,为实现人员融合、立足业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把具有办案经验同志充实到各纪检监察室。新同志带来了新思维、新观念,转隶干警充分发挥侦查业务优势,使纪检干部强化调查阶段事实与证据的把关,增强证据意识,规范办案流程。同时,就案件调查的方式方法与转隶同志交流经验,参考《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证据审查,并对办理案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进行评判,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查找问题、积极反馈、及时解决、认真整改,查缺补漏、回顾学习,从细节出发锻造精湛的审理业务。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打造优秀的审理干部队伍,纪检干部学法律、转隶干部学纪律,实现业务技能相互弥补、相互促进,培养既懂纪又懂法的专业化干部队伍。同时,采取轮岗交流等形式,将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与审查人员定期开展轮岗交流,从而增强案件办理质量,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通过配强优化执纪队伍结构、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培养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推进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富宁县纪委监委  李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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