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信访办理督查中发现,某村因涉嫌农户侵占集体土地,农户和村小组双方由此打起了官司。村小组干部为打官司,几个干部和党员代表商议后,决定向群众收取每户100元钱用作官司费用。大部分群众都按村小组干部的要求交了钱,但收到村民杨某某家时却被告知无钱可交时,几个村干部“火”了,认为这是故意刁难,区区100元钱都拿不出来,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村民杨某某被殴打报案。
在这起事件中,暂且不说村小组干部的作风霸道、行为粗暴,只说村干部几人及部分党员代表商议作出这一决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得当?是否符合基层的民主决策要求?根据《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召开应参加会议村民数量的过半数村民参加的群众会议商议决定。但在该事件中,向群众收费属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本该组织召开全村应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的群众会议来讨论决定,但村干部却走“简易”程序,形式上喊了几个党员代表,参与几个村干部就把事“定了”,用党员代表会议代替群众会议,把群众的事少数人说了算,明显没有按程序办事,没有走民主决策之路。
无独有偶,当前大部分村小组在农村低保对象调整、建档立卡贫困户评选等事项中,同样存在着如此干部等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剥夺了群众的话语权和投票权,损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使基层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为什么村干部就不愿意按规范程序召开群众会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肯定是跟干部耍特权有一定关系。试想,如果都按规范召开群众会,重大事项都由群众说了算后,那干部的话语权、决定权等权利是不是会受到影响?所以,村干部就采取了“变通”的手法,用党员代表会、村小组干部会等方式,替代群众会,然后再把他们少数人的意愿强加给群众。大部分群众也“明白事理”,支持则万事大吉,不支持“你等着瞧”——村里有好事你休想。在这样畸形的干群关系中,大部分群众只能选择隐忍。而这种不规范、变味的群众会也就成了村干部堂而皇之耍特权的借口。
在中央纪委既要“打虎”、又要“拍蝇”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的引领下,在当前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中,基层党委、政府应把规范群众会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基层群众的民主参与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决定权得到保障,莫让变味的群众会成为干部耍特权的不正之风再得逞,切实营基层民主、清廉、为民的良好风气。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现象,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绝不姑息和迁就。 (方艳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