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清风廉政 > 评论之窗

广南:德纪于法前 严惩于后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02-01 11:53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德在纪前。“德法相依、德治礼序。”维护党章权威是纪检干部的职责所在。纪检干部自身的道德情操,关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严肃性。“打铁还须自身硬”,纪检干部唯有以党章为遵循,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先于法。“细微知巨、倾心见诚。”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是纪检干部治病救人的良方,“良药苦口利于病,”纪检干部要善于运用这一药方,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坚决落实抓早抓小,严守纪律“底线”,真正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严惩于后。党纪不容逾越,国法不容践踏。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的铜规铁律,严重违反必将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危及人心向背,进而不断侵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对严惩违纪违法者,必须当机立断,刮骨疗毒。(蒙登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