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规定,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正是对党章规定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遵循。
通过巡视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已然严峻,中央机关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松弛,对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力。有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四风”依然禁而不绝。有的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存在违规选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的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产管理等环节以权谋私、设租寻租问题突出。派驻机构的设置,可以针对上述问题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严查驻在单位和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了解,派驻不是增加大量机构编制和职数,实现全面派驻,必须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内涵发展、科学发展,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整合力量。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围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创新制度安排,使改革效益最大化。
派驻机构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建设,聚焦驻在部门机关党的建设,督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发挥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中,真正做到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派驻机构要盯住“乱作为”、管住“不作为”,对有问题的先警告,再不改正就建议组织处理、调整岗位。
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干部要自身正、过得硬,牢记使命、坚持原则,尽心竭力、尽职尽责,真正把派驻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 l�^ie�Rh$an"\'>三资"管理为契机,做好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栏,要做到涉农资金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员审核后张榜上墙,及时全面地予以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三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以农村基层组织村务公开、办事公开、“三资”公开等形式为突破口,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四是充分发挥我县村级纪委、纪检监察小组及纪检监察员的作用,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延伸监督触角,使纪检监督“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五是加大农村基层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三)健全监督机制。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要联合对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审查补贴资料的真实性,审查所发放的补贴资金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严肃查处贪污、骗取惠农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对贪污、骗取、侵占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要实行“零容忍”。
(四)严格选好班子。要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外出务工时间较长,政治素质高,致富能力强的人员,各乡(镇)党委进行跟踪培养,条件成熟及时请其回村效力。要广辟干部人才渠道,善于发现选拔一批有见识、有能力、肯吃苦、会管理的年轻人作为村“两委、”成员重点培养对象,把公正廉洁、致富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优秀年轻党员,选拔到村“两委会”班子,为他们提供想干事的机会,能干事的平台、干成事的位子,真正把“两委会”班子成员选准配强,为减少农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