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于工作关系,有幸参加了一件“官告民”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旁听,原告是某乡人民政府,被告是12户农村居民。大概案情是该乡人民政府在对被告所住村组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而实施异地搬迁时,因12户被告举家外出务工,部分已在县城购买了房子居住,为此没有被列为异地安置对象,与其他安置对象同等享受搬迁建房补助,而是每户发放了3.5万元的补助费。后来,乡人民政府认为,这12户农户虽然也属搬迁,但没有搬迁到指定位置,不能列入该异地搬迁项目补助的范围。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所发放的每户3.5万元钱。法庭上,原告方是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专业律师,被告方则是来自底层一线的12名朴实群众。庭审过程历时5个多小时,双方各持己见、激辩不断,始终没能达成调解。最终,法院只得宣布择日宣判。
一方是执政为民、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乡人民政府,一方是该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普通群众,如此本该属于鱼与水的关系,却在这里演变为近乎于水与火的不容,原因何在?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当然,自古以来“官告民”的案件不是没有,我们常见的比如群众不履行教育义务、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决定拒绝执行等,都属“官告民”案件。而在本案中,就事件的主体来说,这是一项民生工程,是一件造福百姓、福祉万代的利民工程,如此的好事、实事却同样成为了“官告民”案件,着实让人难以接受。正如一位被告说的:“本该好好领导我们发家致富的乡政府,却请了专业的律师来对付我们这些大字不识的普通老百姓,这明显的不公平、合理!”
在此,我们姑且不论哪方能赢、哪方不能赢,哪方在理、哪方不在理,笔者在此只想说,这场官司不能用输赢来衡量。具体的原因不再赘述,曾经有多少专家、学者此前已经对这样的情形作过论述,比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赢的是官司、输的是民心”……等。只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在办理基层的具体事务时,多点耐心和细心,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更细致入微些,多为民着想,少些歪点子或者馊主意,在一些好事、实事上做一些所谓省时省力的事,让这样的官司尽量不再上演,为双方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丘北县纪委 方艳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