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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

来源: 文山州纪委州监委 发布时间: 2016-02-15 04:01

近年来,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更好地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前迈进,现就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 “转方式、转职能、转作风”以及聚焦中心任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当前落实“三转”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转变面临体制机制上的限制

1、发挥职能作用受限。虽然中央正强力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大部分人、财、物都还要接受地方领导,依附性强,地方党委、政府在中心工作、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和分管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难以抵制。我市17个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均兼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除主抓纪检监察工作外,同时作为党委副书记还分管党建、人事、工会等其他工作,乡镇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也绝大部分为兼职,职能作用发挥受限。有些乡镇(街道)和市属部门无正当理由随意调换纪检监察员,把纪检监察员的津贴当福利,轮流分享,致使有的纪检监察员静不下心、干不成事。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同级党委(党组)的班子成员,对同级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薄弱,对同级党委委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和路径,纪委书记了解其他班子成员工作情况的途径不多。

2、机构设置与当前的形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市纪委办案室有案件检查室、信访室、案审室,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设置有8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将派出机构与办案室从人员配备上进行对比,每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编制7人,共56人,在纪工委成立之初虽未完全按编制数配齐,但我市也配备了42人,占整个纪检监察机关总人数的一半还多。而各内设室中具备查办案经验、资格、条件的仅案检室、信访室、案审室3个室,人员仅有8人。近年来纪检监察工作重心发生转变,查办案件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仅2015年1-7月,市纪委、监察局立案调查的案件就达到了18件29人。虽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也承担了一些信访初查工作,但立案后大量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仍需要办案室来负责主办。在发案率高、窜案窝案频发需要同步开展大量的调查取证核实时期,仅靠办案室来负责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很难完成,虽然启动了全员办案、联合办案等较好的办案机制手法,仍然无法分身兼顾,办案室抽不出时间转不过身,有的还错过了办案的最佳时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进度和效果。

3、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执纪干部监督执纪存在顾虑。一是怕受到打击报复或被孤立。在县市级工作圈子中,纪检监察干部接触的人员群体、监督执纪的对象是相对固定的,用俗话讲就是“瓜藤扯豆藤,都是一家人”,可以说本县市的党员干部职工基本都认识,而且多数沾亲带故。因此在执纪过程中不按要求回避就会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或者怕因在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中,得罪人后遭到打击报复,在日常生活的办证签章、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受到影响和刁难。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二是考核机制有障碍。执纪干部的考核都是在所在单位进行,有的执纪干部在执纪工作中做得很好,但得罪的人不少。年度考核时都是民主投票决定考核等次,因此工作做得好考核等次越低。执纪干部发现所在单位及人员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当面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影响年度考核,思想顾虑压力大。一些乡镇(街道)、市属部门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对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发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视而不见、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甚至对市纪委批办核查的信件、事件了解不深入、不具体、马马虎虎上报结果。

4、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影响职能转变的一大因素。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对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存在混淆不分,搞不准方向理不顺头绪的情况,对主体责任一知半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还存在纪委部署、纪委落实、纪委组织考核的自己唱戏自己听,自导自演自评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大包大揽的情况仍然存在。市委《实施意见》虽然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了界定,但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分工不明确、工作断层等实际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真正落实市委划定的责任范围,依然习惯于将主体责任交给纪委(纪检组)来履行,一些单位仍然存在主要领导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一些基层站所、学校、医院违纪问题不断,贪污类案件和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比重较高,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然突出,群众越级访、直接到市纪委举报及署名反应问题的信件明显增多,对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方面的举报呈上升趋势,但单位主要领导视而不见。从多次明察暗访情况看,一些部门依然存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一些窗口服务单位和行业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差、效率低,群众意见大,一些单位对干部管理松散,迟到早退、脱岗溜号,个别单位的主要领导对作风建设不重视,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讲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难以服众。

(二)执纪干部认识不足和履职能力偏弱是工作方式转变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1、思想认识不足。一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习惯于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上级监督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一些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的纪检干部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有的纪检干部说,有分管其他工作的时候,每天都有人到他办公室坐一坐,聊一聊,但调整分工,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后,一天到晚就难得有一个人到他办公室看一看,心里感觉有失落感。有的同志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问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影响团结的顾虑。

2、执纪干部履职能力偏弱。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 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中,具备财经法纪知识、掌握新技能的人员较为缺乏,一些新方法、新手段、新技能不能得到推广应用,监督检查的措施应用不灵活。如我市在开展明察暗访工作中,就存在工作人员不会使用设备的情况。一些部门、乡镇纪检干部甚至没有熟悉财务的干部,对发生财务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难于开展调查。2013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除上级交办或接收举报成功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较多外,在日常的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数量很少,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来源,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没有带着问题去检查,让各类检查流于形式,或是存在只督查工作进度,不查存在问题,在缺少巡视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检查发现违纪线索的案例很少。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我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出或参与的专项、综合监督检查组多达30余个,但在众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的有效监督措施很少,停留在对表象的监督,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对“三重一大”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难以深入进行,有效措施少。

(三)执纪干部在作风转变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干部工作好坏,成绩大小,不能很好地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工作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样,对那些工作平庸、得过且过的干部难以触及,很难在广大干部中形成激励机制。有的甚至感到做多了还会惹来是非麻烦,招来矛盾,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则躲,能溜则溜的思想。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上进心衰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靠领导管一管、促一促,才被动应付一下,工作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萎靡不振,甚至牢骚满腹,怨天尤人,在其位,不谋其政,从事纪检工作精力不到位。这些观念,制约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推进,一定程度上使干部放松了自我要求,不能形成奋力争先的竞争氛围。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纪检干部自身素质较高,能严于律己,抓不抓、管不管一个样,都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则怕在民意测评中失去选票,因此,有问题不管,有矛盾不化解,有歪风不批,有意见不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好人主义”。另一方面,监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些监督制度笼统抽象,实用性、操作性差,导致执行过程中有弹性。再加上,客观上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相当一部分对外部来讲还是不透明的,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导致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等“不廉”、“不洁”现象。

3、干部心态失衡,很难静下心来工作。一是待遇低。纪检监察干部待遇偏低,加之纪检监察工作辛苦,又容易得罪人,因此造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心理发生倾斜。二是晋升难。有些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得不到提拔,又缺乏其他方面的激励措施,容易产生不满和懈怠情绪,特别是目前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年龄层次偏大(平均年龄为37岁),很多年龄较大的同志,感到前途无望,心里上认为自己应该是享受休息的时候了,放松了对自己纪律作风的要求,思想观念陈旧,对改革创新和作风建设不支持、不关心、也不反对,有“无所谓”的态度,或是对纪律作风建设抱以走走形式、逢场作戏,是一阵风的想法,使作风建设难以彻底推进。三是交流难。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岗位一干就是十多年,工作失去动力。此外,个别干部不注重学习,宗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纪检监察干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今后的工作想法和建议。

结合以上问题和自己的所思所想,我个人粗浅地认为,在今后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

(一)改革纪检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

中央、省、州纪委已完成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县市以下目前还没有进行改革。我个人认为,再接下来的县市以下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中,要进一步建立起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增设办案的内设机构,把工作重心从执纪监督问责职能方向上转已是必然要求,但在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室设多少,怎样设,干部的配备特别是室主任的选拔任用、机构格局的确定、派出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的重新定位应作为重点,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执纪监督与处分问责之间的关系、缩小其间的距离,从机构设置上实现对“能发现问题”到“快速查处”的有效对接。出台乡镇(街道)、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街道)、部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市)纪委管理,年度考核统一纳入市纪委考核,消除干好工作考核等次差,不干工作考核等次高等不正常现象。

(二)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明确党委在重要人事安排酝酿之初,同步征求纪委意见,对有确凿证据存在重大违纪事实、存在重大廉政风险或不适宜提拔的,纪委拥有否决权。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问题线索初核机制。加强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二是健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考核重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测评、正风肃纪、查办案件、廉政风险防控等科学管用的硬性考核指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多视角、全方位考核。三是加大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该由党委(党组)承担的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该问责的问责,该作出组织处理严格进行处理,把不该由纪委承担的工作交还给党委(党组)。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强化人员配备。对不适宜在纪检岗位的干部该交流到其它部门的进行交流,对新进入的干部在选调上要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按需选拔选调,注重在道德操行、专业知识、作风纪律上作好资格准入的条件限制,做到好中选优。二是加强思想教育。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召开学习交流会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纪委 “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的新要求上。三是强化能力提升。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轮训力度,保障必要的办案条件和设备,增强其动手监督、动手办案的能力。四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强化自律意识。“打铁先要自身硬”、“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体系,着力防止“灯下黑”,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

(四)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抓住当前中央、省、州强势反腐的浓厚氛围,在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力量的同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宣扬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正面典型,在满足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愿望的同时,引起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和共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为纪检监察工作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离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三转”将会是“空转”。要进一步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党委常委会报告好上级纪委关于“三转”要求,争取理解支持。特别是要在纪委书记分工调整上支持,在纪检监察机关退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上支持,在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上支持,在向党群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上支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使用、经费保障上支持,为纪委“三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解除后顾之忧,夯实工作之基。

(五)建立纪检监察干部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奖惩办法,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或明文支持鼓励推进绩效考核,能提拔使用的提拔使用,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成效较差、得过且过的干部进行惩罚,鞭策后进。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受打击报复的保护机制,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关心了解在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了解配偶子女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尽力帮助协调解决配偶工作变动、子女入学方面的困难,让纪检监察干部感受集体温暖,放心大胆履职。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物资设备采购制度,建立必要的专用设备采购渠道和平台,让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中少走弯路。(李永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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