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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五项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03-01 12:25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富宁县制定出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相关措施,切实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载体。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申报和审批通过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一般不接受纸质申报方式。

规定采购计划编报时限。要求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当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同时,明确提出各主管部门要统筹协好本部门本系统采购计划,同一类采购项目每月只审批一次,逾期报送的当月不予办理,结转下月审批。

规范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将审批为集中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

采购项目资料分类报备。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明细表、商品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统计备案;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由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清单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统计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由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明细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清单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同时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鼓励社会积极推荐增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逐步完善专家库建设。抽取使用专家时,评审专家应积极参与评标活动,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将按《文山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富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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