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扩大干部工作民主,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受到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好评。提名条件有硬性有兼顾。提名人选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外,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下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和推荐职务的具体要求,并兼顾少数民族、妇女、年轻干部和非党干部,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条件越级、破格提名。提名主体有组织有个人。明确规定初始提名主体为五类,分别是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拟配备岗位的单位(部门)党组织或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干部群众、符合条件的个人,无论组织还是个人,都能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提名方式有他荐有自荐。县委常委会(全委会)、组织部、各基层党组织或单位(部门)可根据领导班子配备需要,结合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社会和群众公认度集体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和干部群众可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实名自荐,推荐人(自荐人)填报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推荐表,说明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推荐理由,“海选”出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人选。提名程序有民主有集中。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推荐方案,多渠道公布提名职位、任职条件、提名方式和提名时限,组织民主提名推荐、对提名推荐人选资格审查和综合比较分析,召开部务会按1:2比例集体讨论提出人选,报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召开“五人小组”会议酝酿,按每个职位1名确定人选后进入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提名失误有责任有处分。坚持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部门)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为组织提名推荐的直接责任人、署名者为个人推荐的责任人,对不按规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弄虚作假、强迫民意、故意隐瞒等情形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调整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自《办法》出台以来,共公布68个岗位,其中正科11个、副科57个,共提名推荐402名人选,其中24个岗位(正科6个、副科18个)人员从初始提名人选中选出任用,目前已到岗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