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监察法等法律以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为主要目的,表面上看与“保护”无关,但实则不然。“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都是现代刑法最鲜明的主题和目标,这在司法界已经达成共识。同样,落实民法典要求、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也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追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查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被留置对象,依据监察法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必须保障其饮食权、休息权、健康权等权利,严禁以各种方式体罚或侮辱被调查对象。二是在追缴赃款赃物中,对当事人家庭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应予以保护,即使存在赃款尚未追缴到位的情况,也不能从合法财产中直接扣缴,只能向当事人讲清政策,由其选择是否主动退赔。三是除了审查调查对象外,也应特别注意保护其他涉案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请有关证人和企业协助配合审查调查时,既要达到审查调查目的,又要尽量不影响他们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对涉案企业,不轻易采取查封、冻结账户等措施。四是要带头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不能以调查优先或刑事优先为理由,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比如,如果审查调查对象已经将收受的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不宜以追赃的名义直接将房产冻结,更不能以“办案”为由,要求双方解除民事协议,给善意第三人带来损失。
民法典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眼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整部法典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重法治、讲诚信,向整个社会传递“善”的价值和理念。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的是“治病救人”的工作,在反腐惩恶、追求正义过程中,应发挥示范作用,把民法典中蕴含的“善”贯穿其中,让执纪执法者成为“善”的践行者、“善”的传播者,以实际行动引领形成风清气正、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
首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坚决避免冤假错案。对于一些违纪违法与普通民事行为相互交织、定性模糊的问题,要放置于当时社会环境和情形下去考量,把准普通民事行为与违纪行为、违法行为的界限。此外,“善”还体现于工作方方面面、点点滴滴。比如,无论是与审查调查对象还是其他证人谈话时,都不能采取欺骗、引诱手段,这既是合法取证的要求,也是坚守诚信底线的表现。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搜查对象住宅时,尽量避免家中老人、孩子在场,进入住宅要选好时机,做到悄然迅速,不要大张旗鼓;搜查中要严格规范,注意轻拿轻放,禁止大声喧哗;搜查后应将物品放回原处,尽量保持房间整洁。工作中要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把工作中掌握的个人隐私作为日常聊天话题。要注意文明举止、规范用语、理性平和,不能口大气粗,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做带头执行法律、践行文明的榜样。(王爱平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