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适用《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的规定。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是指纪委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常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派驻监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理解派驻(派出)机构的问责职责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派驻(派出)机构有问责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按照党中央关于派驻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派驻机构根据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派驻(派出)机构开展问责工作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包括坚持问责原则、把握问责对象、针对规定情形、适用问责方式、履行规定程序等,在这些方面没有特殊,都要一体遵循。
第三,派驻(派出)机构确有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与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不同,派驻(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派驻(派出)机构开展问责工作,在审批权限上不能完全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而是应当执行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比如,派驻机构如果要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进行问责,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审批把关职责由派出机关按规定承担。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