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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内部管理履行监督执纪职能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7-09-12 03:1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更好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分类管理,司法体制改工作稳步推进。按照党中央、省委、省高院和州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于2016年7月全面启动。全州两级法院共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56人,实有干警692人,具有法官资格431人。严格按照规定审判人员不超过39%,司法辅助人员达46%以上,司法行政人员控制在15%以内的要求,全州法院遴选出员额法官253名,司法辅助人员(含司法警察)336人,司法行政人员103人,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组建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综合审判、执行4个审判执行团队,党务、政务、警务、审务4个服务保障团队,纪检、监察2个纪检监察团队。形成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通过加强服务、保障、管理、监督,实现审判公正高效的最大化。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2015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

(一)“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1、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

2、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

4、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正是这一智慧最终成就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二是抓早、抓小的智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就形象地描绘了这一过程。抓早抓小,把一些坏苗头、小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未发之时,则会事半功倍,而一旦任其发展起来再处理就会事倍功半并且可能无法控制。“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3、“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正视问题,找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难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全州法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四)请托说情之风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院请托说情之风仍然存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铁规禁令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触碰底线,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司法不廉、道德败坏,几乎每年都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充当诉讼掮客,知法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五)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的管理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二是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六)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一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严重不足,还有弱化的趋势,有的基层法院还未设立监察科,有的只1个纪检监察干部。二是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三是沟通的能力不足。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四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有待加强。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五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有待提升。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牵扯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把握重点,有效实施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全州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步推进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各项改革措施与廉政机制建设有机衔接,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一是要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要为有效防控因外部监督弱化带来的廉政风险。要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通过优化巡查方式、强化巡查频次、注重成果运用等措施,提升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水平。要综合运用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法院述职述廉、约请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谈话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要探索推动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试行建立上级法院组织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查案的一体化工作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司法腐败案件。

二是要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重新评估合议庭、主审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全面完善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引发腐败窝案;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通过科学确定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及免责条件,实现职业惩戒与职业保障统一平衡,督促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三是要增强对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力度。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对审判、执行、拍卖、用人、管钱等重点环节,设置隔离墙,架起高压线。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好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认真抓好“五个严禁”、“十个不准”、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四、强化措施,确保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取得实效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要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践好“四种形态”。与其出事后又打招呼又说情,不如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的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一要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检监察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检监察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要转变执纪理念。其实“四种形态”就是解决个什么问题呢?要慎“初”慎“小”,“小”和“初”是将来变向大的苗头的开始。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要针对以前“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事”这一观念入手,坚持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紧紧抓住纪律,抓早抓小,违者必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责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始终做到违纪必究,治病救人。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熟练运用“四种形态”,彻底改变党内各种歪风邪气,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让风清气正之风吹遍每一个角落,以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健康成长。

三要转变执纪方式。如何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对党委(党组)提出了不同的责任和要求。 首先,全州法院党组要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中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做起,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党员干部细微的、苗头性的错误倾向并及时予以提醒、约谈和处理,从而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这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也避免了党员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给国家、给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尽的耻辱和伤痛。其次,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切实监督责任,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做牢。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一是要切实把握好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重点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党章和纪律约束、教育、警醒和处理干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极少数向管大多数转变。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要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严格执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努力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积极克服自身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以制度为准绳,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批评教育意在“咬耳扯袖”,做到“无病防治”,重在形成常态。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如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有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人及时“扯扯袖”、大喝一声提个醒,有针对性的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醒告诫,促其红脸出汗、引起警觉,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起到赫然警醒、悬崖勒马的效果。

四要把握执纪戒尺。“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五要扛起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组、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检组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六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七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八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司法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九要增强执纪效果。“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的不同情形和程度,通过“望闻问切”,准确查找不同病症开出四剂良方,既体现了“大病小病”一起治,使党员干部心存敬畏;又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重在救人。要把握好“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通过对一些典型违纪案件的查处,对严重违反纪律问题的严肃处理,对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等等,及时进行通报,让广大党员干部心中时刻铭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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