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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问责泛化、简单化、随意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9-07-23 10:2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一批高级官员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落马,多位省部级高官相继被查,打虎拍蝇行动早已深入人心,同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向纵深发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坚决执行,反腐倡廉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公信力不断提高。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问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问责的泛化、简单化和随意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背景

近年来,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因未能及时接听电话、文件标点符号错误、上班时间喝牛奶等问题被问责的案例相继被曝光,问责泛化、简单化、随意化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类案例的出现,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严重削弱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不仅起不到全面从严治党、激发担当精神、推动责任落实的效果,还会影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二、表现形式

(一)问责泛化。主要表现在采取问责处理的方式不当。一旦发生问题,就进行问责处理,没有认真考虑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和可罚性,没有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导致问责处理过重或不当,反而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如,针对未能及时接听电话、文件标点符号错误、上班时间喝牛奶等不属于问题或轻微的问题给予问责处理的,就属于问责处理过重或不当的情形。

(二)问责简单化。主要表现在启动问责简单粗暴,欠缺精准。一是有的一看到有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不是调查真相、冷静分析、弄清是非曲直再做结论,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先问责再说,将问责当作了堵住民众之口的“法宝”和保护自己的“护身符”。二是对待同一类问题,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查找具体案件涉及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态度和问责处理所能达到的效果等因素,通通给予同一种问责处理方式,导致部分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免疫,影响问责的权威和问责目的的实现。

(三)问责随意化。主要表现在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的问责处理方式不一样。由于全国没有具体、统一的问责判断和认定标准,针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就出现了不同的问责处理方式,如,关于精准识别不精准,导致存在“漏评”“错评”或“错退”问题,有的省州县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有的省州县则是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或诫勉问责处理。

三、原因分析

(一)没有具体、统一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关于党的问责工作,全国统一适用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虽然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仍没有一套关于问责工作的具体、统一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因不同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同,导致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给予了不同的问责处理方式。

(二)对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不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省(市)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对党组织问责的三种方式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四种方式。由于对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不透,导致部分办案人员误将不属于问责情形或轻微违纪的人员纳入了问责范畴,导致出现问责处理不当。

(三)把问责当成一种处理人和事的工具。部分领导盲目的把“问责”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对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认真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分青红皂白都进行问责处理。面对干好干坏都要问责的情况,不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把工作做好做到位,而是考虑如何做到避免问责,进而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对策建议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党的问责工作遵循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问责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同时,要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区分开来,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厘清权责归属,进一步明晰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做到公平公正、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以问责目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正确处理好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针对不同问题,要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

(三)正确处理纪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要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相统一,不能“一刀切”,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主观态度、违纪违法的情节、危害性和可罚性,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作出给予被调查人最有利于达到问责目的的问责处理方式。

(四)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遵循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将问题分成四类,一是对达不到问责程度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对一般违纪的,可以采取通报和诫勉问责、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三是对严重违纪的,可以采取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理;四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善于学习,勇于担当,认真履职。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用理论武装头脑,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到清正廉洁,勇于当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执纪执法,不辜负党、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广南县纪委监委 罗开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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