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件受理、分流、办理流程。日前,砚山县出台《砚山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用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充分发挥问题线索“主渠道”、反腐民意“晴雨表”和领导决策“情报部”作用。
《办法》从受理范围、受理登记、办理程序、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了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登记及办理相关要求、责任追究等相关情形。《办法》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党员违反党的六大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务)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等方面受理信访举报。
《办法》要求,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应当立即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办法》强调,对纪检监察干部私自留存、藏匿、复制、销毁信访举报件以及向被举报人透露信访举报内容等违纪行为,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存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信谋私等违纪行为,以及不履职和不正确履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对承办人依纪依规严肃进行处理。对故意捏造他人违纪事实进行虚假举报,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经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后认定为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行为,将对举报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办法》的出台,目的在于进一步细化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登记及办理程序等内容,为信访举报工作依规依纪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该县信访室负责人表示。(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