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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出台《解决群众诉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5-11-19 02:29
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工作中,若存在不受理或对群众诉求事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按时限上报等9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进行问责的,由纪检检察机关或者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实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办法》对相关责任进行了划分,规定县纪委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县纪委管理员、监督员负主要责任,乡(镇)纪委监督员负重要责任,县、乡(镇)和村民委(社区)三级办理员负直接责任。对负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已晋升其他职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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