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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出台办法强化巡察人员管理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7-05-15 08:36

为进一步加强对巡察人员的管理,扎实推进巡察工作,砚山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共8章30条,明确了巡察人员的选派标准、程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管理等,为强化巡察队伍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人员选派标准上,规定巡察组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理想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优先考虑年轻后备干部,在职在编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无违纪违法行为。

在选拔程序上,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委巡察办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入县委巡察人才库。

在工作职责上,对县委巡察组明确了10条工作职责,对巡察组组长明确了4条工作职责,规定县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员必须服从组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

在工作纪律上,明确了巡察工作人员“八不准”,即不准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准要求被巡察单位派车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接受被巡察单位以个人名义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准参加被巡察单位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工作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向被巡察单位索要、收受土特产和礼品、礼金;不准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同时,明确了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在管理考核上,明确巡察组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县委巡察办管理和使用,接受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巡察工作人员严格按时上下班,由巡察组组长做好考勤工作,巡察结束后考勤表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报县委巡察办,作为巡察人员到岗履职的依据。县委巡察办认真做好对被抽调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科学评价巡察人员在巡察组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原单位反馈。考核评定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巡察办:王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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