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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购药械物资将追究责任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01-29 09:22
 

11日起,医疗单位药械等物资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在单位党、院(站、所)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昨日,记者从文山市卫计局获悉,为加强对全系统药械等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增强采购透明度,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发生,文山市卫计局印发《关于加强药械等物资采购管理的通知》,对全系统采购检验试剂、诊断试剂、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各单位在药械等物资采购时,严格履行审批、报批手续,实行先审(报)批后采购,严格执行大额经费支出“三重一大”制度。凡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报市卫计局批准,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招标采购。

凡未履行审批、报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得采购,擅自采购的,将按照财经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资金监管,严防暗箱操作,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王玮张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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