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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怎样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 2016-12-10 10:28

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实践证明,动员党员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营造主动监督、便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环境和氛围;必须充分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有效防止监督权的滥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相关权利的行使及保障措施。

第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200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多项党员的知情权及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决议、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等。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全面了解和有序参与党内事务,知晓参与程序,开展有效监督。

第二,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党员持有的不同意见,只要符合政策和程序,就要认真考虑接受。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建议,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要提倡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和反映有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对署真名反映问题的,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极大鼓舞了党员实名监督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和有关工作纪律,为实名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一是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党组织对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要说清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据统计,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8万件(次)失实反映予以澄清了结。二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侮辱、诽谤、诬陷是恶意、虚假、非理性的监督,旨在使监督对象受到纪律处分,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坚决制止纠正。三是对监督对象提出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依据客观事实和纪律规定作出结论。其中,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或者纠正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无理申诉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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