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省16个地(州、市)正式启用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民生资金监管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暴露出平台设计模板与资金实际发放流程、资金跟踪监管不相符、不同步等问题。下面,笔者将以如何克服平台设计缺陷,补齐平台“监管短板”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民生资金监管平台运行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平台设计存在缺陷。主要反映在登录时间预警、资金公示、身份证验证等设置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如登录时间预警设置情况:业务人员、监管人员的登录情况,是以天数来计算,连正常的双休时间都统计在其中,这种计算方式有失合理性;其次是对人员使用情况的统计,县级系统管理员对各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的登录使用情况,仅能通过平台按月查看各单位使用人员的登录情况和超时情况,不能查询一段时间以来各单位使用人员的总体情况,这无形中增加了县级系统管理员的日常监控和记录的工作量。资金公示设置情况:目前,平台录入的资金绝大多数是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民生资金平台实现省、州、县三级信息对接后,作为省、州一级的资金公示可以对指标文件资金进行分解下达,而有些资金是以物资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如农科部门的病虫害防治补助、畜牧良种补贴,这些资金是由农科部门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农户,在这些资金的公示上,以目前模版的设置,只能以“工程类”的形式进行发布,这是否符合要求。身份证验证设置情况:目前平台对业务人员首次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的验证,仅以“18”位的数字来进行识别,对身份证号与本人真实信息无法进行甄别,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息公示的真实性。
(二)省《暂行办法》部分规定不合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规定不切合实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职能部门在资金到账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民生资金的转拨、发放及相关数据资料录入等工作。乡(镇)、管理区在资金到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民生资金的发放及相关数据资料录入等工作。”这些规定制定与实际工作操作不相符。以良种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为例,这些资金按照资金发放的有关管理规定,均需通过公开栏、网站公开等传统公开方式公示7天左右的时间后,如群众无异议方可进行发放。而上级下达资金在平台进行录入后,在7天的时间内必须完成数据录入工作,这与传统的资金公示要求相比无形中形成了矛盾。另外,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平台监管人员、业务人员每隔3天必须登录平台一次,但作为基层一线的人员,不完全能够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登录,这种登录模式的设置欠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的考虑。二是部分条款不明确。在办法中,仅对当前纳入平台进行公示的资金进行了罗列,但对何种资金以何种方式进行公示未作明确,是以发放个人花名册,还是以工程类资金进行公示,办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个别单位为“偷工减料”,便对类似养老保险金、低保资金、综合直补等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补助类、补贴类资金进行公示时,就出现以“工程类”资金作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公示的情况。由于没有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五花八门”的公示方式,不利于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统一考核和日常工作量化。
(三)保险类、贴息类资金公示欠科学。如:森林政策性保险费补贴、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理赔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林业、农科仅知晓上级下达资金的总金额情况,具体理赔对象的赔付情况不清楚,这些资金发放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发布,会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又如:涉及发放创业贷款的部门,如团委、工商联、妇联,这些部门在公示创业贷款资金时,如以领取创业贷款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而实际的借贷关系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如将其进行公示,是否会让人产生误解,误认为这些资金是由单位直接兑现给个人的。如这些资金以“工程类”资金进行公示,这些资金又不通过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也不是单位进行直接发放的资金。因此,对于这些资金的公示,应从省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否则,对于这些资金,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公示均欠缺科学性。
(四)平台日常监管督促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重视不够,工作涣散。部分单位监管人员、业务人员对平台管理使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想着就登、忙了就忘”的松懈思想,导致平台人员登录常常出现未登录或超时登录的情况。二是晕晕乎乎,盲从应付。这一状况主要表现在一些资金量较少的部门,因平台上资金公示少,监管人员、业务人员便3天登录一次来应付完成平台管理使用工作的主要任务,这种监管方式把对资金的监管,变成了对人的监管,失去了平台对资金监管的真正意义。三是底子不清,监管失察。部分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单位存在对资金申领对象审核把关不严、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督查不到位等问题,重结果轻过程,从而出现公示资金农户信息错误或一些虚报冒领民生资金的情况。另外,从各级各部门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的业务人员、监管人员的配置情况来看,发现绝大多数单位的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业务人员大多为单位的出纳或会计,而对于民生资金实际发放或使用的情况却是由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负责,从而出现了平台业务人员只管操作,不过问实际情况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平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的操作和监管“两张皮”的问题。四是赏罚不明,得过起过。《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对资金平台管理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出现人员超时登录、资金转拨超时、资金发放超时等情况,却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也没有相应的问责处理规定。因此,一些部门、单位的监管人员、业务人员便产生了懈怠或侥幸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应付了事。
二、补齐平台“监管短板”的思路和做法
追溯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虽有平台本身设计不完备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业务人员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盲从、被动、应付实施监管,造成了平台监管效率不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
(一)合理运用,构建民生资金科学监管体系。目前,平台纳入公示的资金,在未进行科学公示模式的前提下,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公开栏公开、网络公开等传统公开模式,依据“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将所涉及到的民生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同时,应依托平台的资金公示模板,在完成资金公示操作的基础上,对资金实际发放情况通过平台的政策法规模板、信息动态模板进行适时公示,从而在平台上建立起以“过程和结果”为导向的公开平台,形成对资金进行多角度、全过程、实时化、动态性的有效监督。
(二)沟通互动,强化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平台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参与平台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工作信息、简报的编撰力度,及时收集和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民生资金监管工作的情况和上级文件精神、工作动态等内容,力促实现民生资金责任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完善机制,实现平台使用情况适时管控。一是完善平台管理使用情况考核机制。将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确保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建立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制。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每月各项惠农资金、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建档登记,统计要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文件依据等内容,同时,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每月以汇总报表的形式向纪检部门进行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按季度通报各级各部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对各项资金运行情况作分析研判,通过实行动态监管,适时掌控各项资金的流向,了解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实施对各项民生资金的监管。
(四)跟踪抽查,加强民生资金问题整改督办。充分运用平台的状态监测、异常预警、监察纠错、举报投诉等功能,采取随机抽查、联合督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时监测平台公示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加大纠查和督办工作力度,对涉及违纪违规的严肃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严明纪律,强化平台使用情况问责力度。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要对存在工作应付了事、登录超时、虚假公开等问题的惩处措施进行明确,严明工作纪律,从而真正发挥平台监管作用,确保民生资金在阳光下安全、透明、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