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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纪委州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来源: 文山州纪委州监委 发布时间: 2020-08-05 1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州纪委州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省委《实施办法》和州委《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州纪委州监委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  坚持带着问题学,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切实增强解决实际问题、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能力。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坚持学习运用理论与指导具体实践相结合,着眼于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坚决杜绝学习与实践“两张皮”、以讨论工作代替理论研讨的现象,把学习的成果成效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机关室(部)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州纪委州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担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和学习总结,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等。书记(主任)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委机关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主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八条  州纪委州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下设学习秘书组,由州纪委州监委分管副书记兼任组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学习方案、邀请宣讲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有关事务、负责学习记录、撰写情况报告、推广学习成果、管理学习档案等。

学习秘书组要紧密结合全州改革发展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学习研讨选题,精心策划学习方式,做好学习服务工作,确保学习质量效果。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组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组名单报州委宣传部、州委组织部和州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每年年初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个人自学计划,认真研学必读书目,并在集中学习前,围绕学习主题,按照学习专题指定阅读的书目、文章或文件,深入学习,深入思考,撰写学习笔记、发言提纲,做好集中学习发言准备。坚持“8+1”(每天8小时以外抽出1小时学习)和“5+1”(每周5天工作日之外抽出1天学习)学习制度,大力提倡利用休息时间自学,确保真正学出成效、学出进步。中心组主要负责同志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地组织自学笔记和自学体会的交流,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专题调研。集中学习前,中心组成员和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破解难题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主题和内容,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性思考和理论认识,提出有见地的观点和对策建议,促进学习成果的转化。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择优报送1篇调研成果;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调研报告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研讨。中心组要将集中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紧扣学习目的科学设置学习主题,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家讲授和成员宣讲结合起来,提高集中学习研讨质量水平。集中研讨要紧扣主题,谈认识、谈见解、谈意见,切忌空洞无物、空发议论,照搬照套、照本宣科,着力在某个重大问题、重要领域、重点工作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集中研讨做到不指定发言人员,不念稿子,提倡民主讨论、互动交流,深研广议、集思广益,人人思考、人人发言,在研讨交流中提升思想认识水平和战略思维能力,避免集中研讨流于形式。积极创新学习方式,采取现场观摩学习、读书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杜绝程序化、应付式的学习方式,防止以会代学、一学多题,让中心组成员把功夫花在日常,注重平时的学习、思考、提升。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不少于8次。

(四)宣讲促学。中心组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带头积极深入联系县(市)纪委监委、扶贫挂钩点、所在或联系党支部等,用群众能接受、听得懂的朴素语言开展政策理论宣讲,在宣讲实践中提升思想理论水平,中心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宣讲政策理论不少于2次。

(五)巡听旁听。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机制。根据学习内容需要,可邀请上级机关领导指导集中学习,可将参学对象扩大到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州委巡察机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副处级领导干部、县(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特约监察员,增强集中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州纪委常委会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州委宣传部、州委组织部和州直机关工委备案。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要全面准确掌握有关学习情况,对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学习秘书组负责学习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中心组档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中心组学习考勤、个人自学、专题调研、集体研讨、学习交流、学习通报和学习考核等制度)、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学习通知、考勤记录、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中心组发言书面材料、中心组组长小结、学习综述、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成果发表情况、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对州纪委州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情况的检查书面评价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等。

中心组成员个人档案包括:中心组成员发言提纲、集中学习笔记、自学笔记、讨论调研记录、心得体会文章、个人学习总结、学习成果(调研报告、公开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等。

每次集中学习后,学习秘书组要将集中学习情况及中心组成员研讨发言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报州委宣传部,作为上级党委考核、评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考核。中心组成员每年年底要专题总结理论学习情况,对自身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价。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中,要有述学和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内容。把述学评学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坚持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学习成效等,重点考核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成果交流。中心组要认真总结学习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充分运用“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中心组学习”专栏,全面展示学习动态、成果成效、经验做法和领导干部体会文章等,不断提高中心组学习质量和效果。中心组成员的中心发言材料和调研报告作为重要的学习成果、理论成果,经主要领导同意,可积极向《文山日报》《文山社科》《云南纪检监察》和省州纪检监察网站投稿。学习秘书组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学习情况、典型经验及优秀成果报送州委宣传部和州委组织部、州直机关工委。

第十六条  惩戒问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学习秘书组要高度重视中心组学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学习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不重视学习,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发生错误言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州纪委州监委办公室会同州纪委州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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